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藥事法規定案件,以保障民 眾身心健康,特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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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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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訂違反藥事法規定 經緝獲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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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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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檢舉人以書面檢舉者,應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具 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地址、負責 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由執行檢舉之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交檢舉人閱覽簽 名或蓋章後受理之。 檢舉人以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並移由執行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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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紀錄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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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藥事法規定案件,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依本辦法 第八條所訂點數折算新臺幣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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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檢舉偽藥、禁藥、劣藥及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經緝獲者,依各款所訂點數 核發獎金: 一、檢舉製造或輸入偽藥:十點。 二、檢舉製造或輸入禁藥:十點。 三、檢舉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四點。 四、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五點。 五、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讓)禁藥:五點。 六、檢舉以批發方式轉售(讓)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二點。 七、檢舉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三點。 八、檢舉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三點。 九、檢舉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製造 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點。 十、檢舉製造、輸入、販賣劣藥:三點。 十一、檢舉製造、輸入、販賣不良醫療器材: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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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前條每點折合獎金數額為新臺幣三百元整。 檢舉人檢舉第八條各款情事並提供未經拆封之偽藥、禁藥、劣藥及醫療器 材實物檢體,經查證符合第七條規定者,每件加發點數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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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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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正本」 ,以郵寄方式或直接逕至執行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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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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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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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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