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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80285669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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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處分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在彰化縣內未完成立案手續,包含未申請
      籌設立案及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涉及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之名義
      擅自招生、收費、授課,且上課人數在五人以上,有固定位址之短
      期補習教育機構。
(二)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件至本府者。
(三)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府,本府尚未
      核准通過立案者。
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
    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外,罰鍰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一)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1.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
      3.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二)未申請籌設立案者:
      1.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3.招收學生人數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四、經依前點裁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依前次罰鍰額度按日連續處罰
    並每次得增高罰鍰額度至二十五萬元止。
五、依前二點裁處罰鍰後,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府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