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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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高中部 之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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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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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每名原住民學生每學期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已領有政府機關 之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獎學金性質之補助不在此限),學 校應就已領有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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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 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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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應依第五條之規定審核原住民學生身分證 明文件,並檢具申請名冊、領據、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助學金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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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 入之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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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校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請領及相關事宜。 各校應審慎審核原住民學生之身分,如有審核不實情事,除原住民學生須 繳回溢領之助學金外,學校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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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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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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