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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東西二圳放流水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326188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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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污)水於東西二圳灌
溉系統者,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廢(污)水中含銅之最大限值為每公升一.一五毫克。
二、廢(污)水中含鋅之最大限值為每公升二.四五毫克。
三、廢(污)水中含總鉻之最大限值為每公升一.七五毫克。
四、其他項目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之放流水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排放許可證(文件
)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二年內,改善其放流水
質至符合第二條規定之標準。改善期間不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前項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以核發機關核准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
者,於本標準施行生效時直接適用第二條之標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東西二圳灌溉系統之
認定,於必要時,得參酌台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及相關機關(構)提供之
資料。
第 5 條
本標準除另訂定施行日者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