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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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動物健康,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及動 物疾病蔓延,並維護其產品衛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 規定,特設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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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處長之指 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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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禽防疫課 掌理豬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 情調查處理與統計,進口豬禽追蹤檢疫等事項。 二、草食防疫課 掌理草食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 ,疫情調查處理與統計,進口草食動物追蹤檢疫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 掌理動物保護宣導及教育訓練、寵物登記管理、流浪犬 之收容管理、野生動物救護及疫情調查、特定寵物業輔導與管理、寵 物用飼料及寵物食品管理、實驗動物及經濟動物福利管理、動物保護 違法案件查處及狂犬病預防等事項。 四、疫病檢驗課 掌理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研究、 處理、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獸醫技術 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五、獸醫藥政課 掌理獸醫師(佐)登記、管理及執行業務之監督與訓練 、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管理、品質抽驗及處理、原料畜禽產品藥品 殘留之防範、檢測追蹤處理、其他不屬於各課等事項。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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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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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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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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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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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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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修正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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