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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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動物健康,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及動 物疾病蔓延,並維護其產品衛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 規定,特設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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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處長之指 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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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禽防疫課 掌理豬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情
調查處理與統計,輸出入豬禽追蹤檢疫管理等 事項。
二、草食暨檢驗課 掌理草食及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
輔導及疫情調查處理與統計,辦理動物疾病診斷、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
、調查、研究、處理,獸醫技術研究、訓練與學術交流,輸出
入草食及水產動物追蹤檢疫管理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 掌理動物保護宣導及教育訓練、犬貓及野生動物救護、流
浪犬貓之絕育、收容管理及認養、實驗動物及經濟動物福利管理、動物保
護違法案件查處等事項。
四、寵物管理課 掌理特定寵物業輔導與管理、展演動物業輔導與管理、寵
物絕育及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工作、輸出入寵物追蹤檢疫管理、寵
物用飼料及寵物食品管理及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或殯葬設施事業管理工
作等事項。
五、獸醫藥政課 掌理獸醫師(佐)登記、管理、執行業務之監督與訓練、動
物用藥品管理、品質抽驗及輔導管理、畜牧場畜禽產品藥物殘留之監測與
輔導管理、行政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等事項。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
第 5 條 |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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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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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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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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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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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修正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十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四條、第十條條文,自
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