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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60336840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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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動物健康,防止人畜共同傳染病及動
物疾病蔓延,並維護其產品衛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
規定,特設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農業處處長之指
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禽防疫課  掌理豬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疫
    情調查處理與統計,進口豬禽追蹤檢疫等事項。
二、草食防疫課  掌理草食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
    ,疫情調查處理與統計,進口草食動物追蹤檢疫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  掌理動物保護宣導及教育訓練、寵物登記管理、流浪犬
    之收容管理、野生動物救護及疫情調查、特定寵物業輔導與管理、寵
    物用飼料及寵物食品管理、實驗動物及經濟動物福利管理、動物保護
    違法案件查處及狂犬病預防等事項。
四、疫病檢驗課  掌理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研究、
    處理、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教育輔導,獸醫技術
    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五、獸醫藥政課  掌理獸醫師(佐)登記、管理及執行業務之監督與訓練
    、動物用藥品製造、供銷管理、品質抽驗及處理、原料畜禽產品藥品
    殘留之防範、檢測追蹤處理、其他不屬於各課等事項。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
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修正第四條條文,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修正第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自一
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三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