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開放及有效管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特訂定本 辦法,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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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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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本縣所轄縣道、鄉道、市區道路。 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係指需依法定程序封閉雙向道路之部分路段或全部 路段且實施交通管制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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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應具合法正當性,並足以增進縣民生活福祉,除道 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不足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其種類 如下: 一、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公益活動。 本縣各級學校及區域醫院以上之周邊道路,不得舉辦大型活動。但經本縣 警察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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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外,應於舉辦大型活動三個月 前,檢具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書面文件,向本縣警察局(交通隊)提出,否 則不予受理。審核結果,至遲於舉辦大型活動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因申請文件不齊,得補正者,於通知申請人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 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府及本縣所轄機關舉辦具公益性活動,應召開協調會以代替申請,不受 第一項申請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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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申請書(如附表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 (二)使用道路範圍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四)活動必要措施(車輛、物品名稱、數量)。 (五)如須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使用文件。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如附表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目的、方式、項目。 (二)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期間交通維持方案(含交通路線指示牌、安全警示設施圖等) 。 (四)須本府協調配合項目。 (五)善後復原計畫(如環境清潔等)。 (六)若活動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私人權益者應檢附同意書或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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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經核准舉辦大型活動而使用道路者,於道路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活動期間,應自行派員維護現場之秩序。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 形,非公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警力支援。 二、自行清除活動結束之垃圾,並得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或各鄉(鎮、市) 公所清潔隊申請辦理代運。 三、於活動期間內,不得毀損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並禁止 設置固定之路障。違反者,應負修繕復原及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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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未經本府許可,擅自佔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者,由本縣警察局(管轄分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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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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