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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0681號 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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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金
第 16 條
互助項目如下:
一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 失能互助。
三 喪葬互助。
四 退隊互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失能,比照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 17 條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每日給付三百元,每年給
    付總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 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二萬元;半失能者,給付一萬
    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一萬元。
三 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
    付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五千元。
四 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給付五百元,超過三年
    者,每增一年加給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省及金馬地區設
有戶籍者為限。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失能、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第 18 條
互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失能或死亡者,並
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