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舉報可疑傷病患, 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
第 3 條 |
醫師檢驗屍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
第 4 條 |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本縣警察局隨時列舉事實,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 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
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