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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彰府法制字第157983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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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舉報可疑傷病患,
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 4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本縣警察局隨時列舉事實,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
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