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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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性垃圾廠(場)係指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區域性灰渣 掩埋場及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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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服務區域係指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之鄉 (鎮、市),本府得視需要逕行調整服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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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為執行彰化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之管理工作,由本府、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及服務區內之鄉(鎮、市)長及相關人員共同組設各區域性垃圾處 理廠(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辦理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 管理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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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係處理該服務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對於服務區內 事業機構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處理者,在不影響區 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正常營運下,並依自治條例之規定繳付費用後,經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同意後始得委託代處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有害 事業廢棄物,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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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服務區以外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一律禁止 進廠(場)。但遇有垃圾處理危機或政策性等因素由本府同意後進廠(場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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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進廠(場)時間由其管委會訂定並公告之。遇有 特殊情事,由管委會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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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清運車輛應密封及有防水滲漏設備,並依管委會指定之行車路線、速率及 時間等依序進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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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處理費依實際營運成本以公式計算,服務區內之 鄉(鎮、市)公所應依進場之垃圾量支付代處理費。若為服務區域外之廢 棄物進廠,應依法處理外並增收三分之一以上之處理費。 前項所稱公式分為焚化廠,衛生掩埋場(含灰渣場),並逐年檢討調整各 項因子,以實際反應成本,其計算如下: 焚化廠:代處理費(元/噸)= 年土地成本(含契約所訂事項)+年委託保證垃圾處理量代操作 業+委託代處理災渣掩埋費+管理成本 ─────────────────────────────── 年保證垃圾處理處理量
管理成本:包含下列事項 委託顧問公司監督焚化廠營運管理事宜,不可處理廢棄物之移除、運送、 處置費,人事、業務費,辦公廳舍設備及維護,交通工具購置及維護及其 他焚化廠相關經費等。 衛生掩埋場(含灰渣場):代處理費包括掩埋成本、操作維護費及土地使 用費。 一、掩埋成本(元/噸)= 工程建設及其人工管理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及建場回饋金 掩埋作業 ─────────────────────────+機具折舊 掩埋場總處理量(噸) 費 各項掩埋作業機具購置成本(元) x(─────────────────────) 年處理(噸/年)+7 年(使用年限七年計)
二、操作維護費(元/噸)= 人工成本+管理成本+操作維諏成本(元/年)+營運回饋金(元/ 年) ────────────────────────────── 年處理量(噸)/年 三、土地使用費(元/噸)= 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元/年) ──────────────── 年處理量(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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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第五條規家委託代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代處理收費標準由各管委會 依「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計算。 前項一般事業廢棄物比重在○.二以下者之收費標準,由管委會另定之。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所徵收代處理費(含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統一納入基金專戶,除給付第九條規定之代處理費外並專款用於廢棄 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各項設備汰舊換新及管理成本支出。 前項所徵收代處理費,若有盈餘得補助服務區內鄉(鎮、市)公所, 依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所徵收代處理費與第九條代處理費之 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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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清運車輛進廠(場)應先磅秤重量,依現場人員指揮或標示依程序至垃圾 傾卸區倒垃圾後,需將車輛清洗乾淨,再磅秤空車計算費用後,始可駛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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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應訂定廠(場)管理規定及緊急應變計劃,包括 人員任務編組、事故種類、處置流程及因應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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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處理該廠(場)服務區內之廢棄物依第五條規定 外,並需符合該廠(場)設計規劃及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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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區域性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之灰渣及經處理之飛灰應送至灰渣掩埋場 或指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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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各鄉鎮市公所應實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未實施垃圾資源回收者, 得拒絕進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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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區域性處理廠(場)之專責管理人員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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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經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人員告誡後仍不改善 者,得拒絕其進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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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已營運中區域垃圾處理廠(場)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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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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