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據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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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 
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移置費如下: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自小客車、併裝車、搬運車、貨車及其他三.五噸以下之小型機動車
 輛,每輛新臺幣八百元。
 三、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等三.五噸以上之大型機動車輛,每輛新臺
 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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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 
車輛保管費如下: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新臺幣五十元。
 二、自小客車、併裝車、搬運車、貨車及其他三.五噸以下之小型機動車
 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等三.五噸以上之大型機動車輛,每輛每日
 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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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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