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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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之主管機關為彰 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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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福興地區係指本縣芳苑鄉、福興鄉、花壇鄉、秀水鄉、埔 鹽鄉等鄉所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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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場得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場內一切事宜,其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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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場係轄區內住戶及公民營公司行號、機關、學校之一般垃圾廢棄物之處 理場,非轄區內之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一律禁止使用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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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場轄區內之廢棄物經認為有危險性、放射性、易燃性、毒性者及建築廢 棄物禁止運入本場處理,其他一般性廢棄物運入本場時,須先辦理繳費後 始可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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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場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十四時止,其餘時間禁止進場。但經轄區內各 鄉鎮公所向本場協調,獲得同意後,得以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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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裝滿垃圾後,應行加蓋覆網依行車路線、速率駕 駛,以防止垃圾沿途掉落飛揚、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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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清潔車輛(含事業單位)進場應先至地磅,磅其載重量,依序至掩埋本體 傾倒垃圾。 鄉公所清潔車於責任區垃圾運完後之車次,須至洗車場將車輛清洗 乾淨再回地磅,磅空車重量後駛離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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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場營運管理及經費須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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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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