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確保區域性垃圾處 理場(以下簡稱本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生活品質,對本場所在地相 關地區提供回饋金,特制定彰化縣溪州地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階 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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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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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址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二、相臨村里:指處理場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處理場主要道路沿線或經委員會認定有環境 嚴重影響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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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來源,由本場收費後扣除營運管理費用之剩餘款充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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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回饋金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受回饋之鄉公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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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回饋金分配,授權溪州鄉公所負完全責任予以分配,但需提送委員會追認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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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觀摩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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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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