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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30241326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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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彰化縣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懸掛廣告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經執行機關核准,應依本標準規定
繳交費用,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以一期計費)每幅懸掛廣告
物之使用費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 3 條
機關執行政令宣導之廣告物經申請核准者,得不予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本府得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檢討修正並送縣
議會備查後公告調整。
第 5 條
依本自治條例之收費,應解繳執行機關公庫。該經費應專款專用作為支付
懸掛廣告物規劃管理之相關費用。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