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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醫療機構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40164408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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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點規定承接
本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
第 3 條
執行機構對加害人應接受處遇之自費治療項目,應依本標準收取用,其收
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