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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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職能治療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感覺統合功能篩檢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 三、感覺統合功能鑑定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四、動作、感覺、知覺、心理或社會等功能之治療處置費,每次新臺幣二 百元至五百元。 五、日常生活、工作或遊戲休閒等功能之訓練處置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至八百元。 六、感覺統合治療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至八百元。 七、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 八、副木或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費,製作費或使用訓練及指導費,每次新臺 幣二百元至八百元。 九、功能性輔具外借使用費,每天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職能治療諮詢費,所內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四百五十元,所外每 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所外另加收所外服務附加費) 十一、所外服務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另加收計程車資 交通費)。 十二、掛號費,每次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三、個人衛教卡製作費,每次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四、治療證明書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 前項第八款之材料費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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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職能治療所不得違反前項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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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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