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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職能治療所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彰府法制字第200775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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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職能治療所收費標準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感覺統合功能篩檢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
三、感覺統合功能鑑定費,每次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四、動作、感覺、知覺、心理或社會等功能之治療處置費,每次新臺幣二
    百元至五百元。
五、日常生活、工作或遊戲休閒等功能之訓練處置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至八百元。
六、感覺統合治療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至八百元。
七、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費,每次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
八、副木或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費,製作費或使用訓練及指導費,每次新臺
    幣二百元至八百元。
九、功能性輔具外借使用費,每天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職能治療諮詢費,所內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四百五十元,所外每
    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所外另加收所外服務附加費)
十一、所外服務費,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三百元至八百元(另加收計程車資
      交通費)。
十二、掛號費,每次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三、個人衛教卡製作費,每次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四、治療證明書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
前項第八款之材料費按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計收。
第 3 條
職能治療所不得違反前項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