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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自費門診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102459050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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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使本縣各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對自費門診之收費基準有所遵循,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本縣各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
第 3 條
自費門診收費基準如附表「彰化縣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自費門診收費基準
表」。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未列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
理。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