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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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主管機關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生體檢查及預 防注射,並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工本費,每頭次之收費基準如下 : 一、豬瘟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七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十五元。 四、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五、口蹄疫預防注射: (一)豬、乳牛、乳(肉)羊:每劑量(頭)新臺幣三十元。 (二)役(肉)用牛及鹿隻: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六、牛流行熱預防注射: (一)乳牛: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 (二)役(肉)用牛:每劑量(頭)新臺幣七十元。 七、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每頭次新臺幣二千元。 八、豬環狀病毒疫苗:由主管機關依市價調整。 前項未依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牛及其 他大動物得加收固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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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縣主管機關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生體檢查及預 防注射,並發給防疫措施工作費。應發給預防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發 給標準如下: 一、豬瘟疫苗注射新臺幣二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疫苗注射新臺幣五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疫苗注射新臺幣五元。 四、畜犬狂犬病疫苗注射新臺幣五十元。 五、口蹄疫疫苗注射: (一)豬、乳牛、乳(肉)羊,新臺幣五元。 (二)役(肉)用牛及鹿隻,新臺幣二十五元。 六、牛流行熱疫苗注射: (一)乳牛新臺幣五元。 (二)役(肉)用牛新臺幣二十五元。 七、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工作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預防注射工作費,豬及羊每頭次新臺幣五元,牛 及其他大動物新臺幣五十元。 八、豬環狀病毒疫苗注射新臺幣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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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動物傳染病預防注射規費之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專充動物防疫工作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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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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