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博覽會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委託民間營運管理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20033574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地方產業文化發展暨社區總體營
造計畫,規劃辦理博覽會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委託營運管理之項目、期程、活動經費、場地名稱、資格條件、評定方式
及標準等事項,本府應依有關規定於辦理委外營運管理時公告之。
第 3 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應徵受託工作:
一、廣告、企劃、傳播、公關公司、文化藝術專業廠商。
二、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
第 4 條
博覽會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得由民間規劃辦理。活動經費之籌措得由本府
與受委託者共同出資辦理。
前項活動之辦理,受委託者得經本府同意,以受委託者之名義向民間企業
或其他團體尋求贊助或招商。活動期間,受委託者得收取參觀活動入場費
,如有盈餘應依合約規定辦理分配。
第一項共同出資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本府應依有關規定於辦
理委外營運管理時公告之。
第 5 條
應徵營運管理者,應就總務財務業務、行銷廣宣業務、策展業務、營建業
務、營運管理業務等活動之執行提出營運管理計畫書,送本府評定之。
第 6 條
經本府評定為取得簽約資格者,應依約定與本府簽訂委託營運管理契約並
營運,逾期未簽訂契約或營運,得撤銷其決標或解除契約。如決議無適當
受託者,本府評估後得重新辦理公告。
第 7 條
受委託者應依約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 8 條
受委託營運管理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自負營運管理及公有財產維護管理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但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之損壞,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二、應負擔場館水電及相關費用暨其所需之各項稅賦。
三、於受託營運管理期間,須變更或增設設施、設備者,應報請本府同意
    。 
四、任何裝潢不得損及場館建築結構及危害公共安全。
五、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部分經營權。
六、不得違反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受委託者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依法經營餐飲、紀念用品及相關策展行銷
之展售。
第 10 條
本府得對受委託者營運情形進行瞭解,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考核。
第 11 條
受委託營運管理者如有下列情形,經本府限期改善,而仍逾期未改善者,
本府得終止契約:
一、場地之使用或有關策展行銷及活動執行違反契約之規定。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監督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轉讓部分經營權。
四、管理不善,環境髒亂,影響景觀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第 12 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受委託者應於期滿或終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之
場館設施、設備點交歸還本府,其自有物品應自行取回,否則視同廢棄物
處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