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002915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本縣縣立高中及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違規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 5 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  個案會議。
     二  家庭訪問。
     三  家庭教育課程。
     四  家庭教育諮詢。
     五  家庭教育輔導。
     六  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含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 7 條
學校應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之辦法,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第 8 條
學校應將違規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 9 條
為落實提供家長家庭教育課程,學校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  家長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
          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
          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二  本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家長、
          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
          時,本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本府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應予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