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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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 項負責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以落實教育民主化理念。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發展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輿情反映。 六、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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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一人、教育 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教育學者專家。 二 家長會代表。 三 教師會代表。 四 教師工會代表。 五 教師代表。 六 社區代表。 七 弱勢族群代表。 八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九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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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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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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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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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 除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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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親等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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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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