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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6968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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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
項負責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以落實教育民主化理念。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發展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輿情反映。
六、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縣長一人、教育
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教育學者專家。
二  家長會代表。
三  教師會代表。
四  教師工會代表。
五  教師代表。
六  社區代表。
七  弱勢族群代表。
八  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九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該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之。
第 5 條
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6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第 7 條
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
除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親等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