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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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種構造建築物工程造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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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造 類 別 │單 位│ 單 價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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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以下 │平方公尺│ 五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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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 六至十層 │平方公尺│ 七千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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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 十一至十五層│平方公尺│ 一萬零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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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 十六至二十層│平方公尺│ 一萬一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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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或鋼筋混凝土造 二十一層以上│平方公尺│ 一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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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平方公尺│ 五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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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造 │平方公尺│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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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造 │平方公尺│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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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木造 │平方公尺│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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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造 │平方公尺│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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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造有牆者 │平方公尺│ 三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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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造無牆者 │平方公尺│ 二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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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縣收取建築執照規費及罰鍰之核算應依據前條工程造價標準,本標準內 容不包括水電及建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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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標準未列之工程項目,依建築師或各專業技師以實際工作所需之工程費 用覈實估算,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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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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