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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於接受地方法院各民事執行處 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在本府(第 三人)之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工程款或薪資等債權時,承辦人員應 立即將執行命令影印乙份送本府主計處,並通知先停止給付相關款項 ,並立即簽辦,必要時持會,於法定期間內迅速決定,並將結果通知 主計處為適法之處置,以確保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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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一)執行名義:係指債權人據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表示私法 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始 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始得根據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有六:1.確 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 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 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 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二)第三人:係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為實現債權人之金錢債 權,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其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所為 之執行。例如甲為乙之債權人,乙為丙之債權人,債權人甲依據對 其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於第三人丙 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中,丙之稱謂即 為第三人。 (三)假扣押:係指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在本案 未起訴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四)本案終局執行:依據終局確定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之 執行名義所為之強制執行。 (五)假扣押執行:依據假扣押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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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命令(如扣押、收取、移轉、支付轉給等)異議與否之辦理(是 否有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 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各單位務必於法定期間十日內完 成決定,並將結果通知主計處為適法之處置。若決定應予異議者,並 應於法定期間內以檢附送達證書之方式「完成送達」(含付郵送達或 自行送達),以確保本府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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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務人於本府(第三人)有多筆債權存在時,短時間無法查明,仍不 得據此排除十日法定期間之限制,各單位仍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異議 事宜,以免造成失權之效果,致影響本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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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準作業流程圖: (一)本府為第三人,而執行命令扣押單一款項之情形,如後附件—。 (二)本府為第三人,而執行命令扣押數個款項之情形,如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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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所屬機關比照本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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