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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接受民事及行政執行命令標準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081824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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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於接受地方法院各民事執行處
    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在本府(第
    三人)之履約保證金、保固金、工程款或薪資等債權時,承辦人員應
    立即將執行命令影印乙份送本府主計處,並通知先停止給付相關款項
    ,並立即簽辦,必要時持會,於法定期間內迅速決定,並將結果通知
    主計處為適法之處置,以確保本府權益。
二、名詞解釋:
(一)執行名義:係指債權人據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表示私法
      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始
      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始得根據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有六:1.確
      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
      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
      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6.其他
      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二)第三人:係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為實現債權人之金錢債
      權,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其給付金錢為標的之債權,所為
      之執行。例如甲為乙之債權人,乙為丙之債權人,債權人甲依據對
      其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於第三人丙
      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所發之執行命令中,丙之稱謂即
      為第三人。
(三)假扣押:係指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在本案
      未起訴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四)本案終局執行:依據終局確定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之
      執行名義所為之強制執行。
(五)假扣押執行:依據假扣押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
三、執行命令(如扣押、收取、移轉、支付轉給等)異議與否之辦理(是
    否有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
    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各單位務必於法定期間十日內完
    成決定,並將結果通知主計處為適法之處置。若決定應予異議者,並
    應於法定期間內以檢附送達證書之方式「完成送達」(含付郵送達或
    自行送達),以確保本府之權益。
四、債務人於本府(第三人)有多筆債權存在時,短時間無法查明,仍不
    得據此排除十日法定期間之限制,各單位仍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異議
    事宜,以免造成失權之效果,致影響本府權益。
五、標準作業流程圖:
(一)本府為第三人,而執行命令扣押單一款項之情形,如後附件—。
(二)本府為第三人,而執行命令扣押數個款項之情形,如後附件二。
六、本府所屬機關比照本標準作業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