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證及配合辦理上級機關人員以電話 指示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程序辦理。
|
|
二、本府各單位為辦理本程序之事項,應設置電話紀錄簿(格式如附件) ,逐案編號列管(如○○處○○科 96 年度上級機關指示電話紀錄第 ○○1號)並載明發話人姓名、機關單位、職稱、聯絡地址及電話號 碼、發話人直屬長官姓名、職稱、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指示事項內 容、受話人姓名、單位、職稱、處理意見、是否涉及本府權利義務而 應於公文程式補正後依法辦理案件、結案時間等事項。
|
|
三、前點之事項應由受話單位專人查證屬實後,按指示事項之內容依行政 程序逐級簽核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加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
|
四、前點之查證,除有相關人證、物證證明事實明確,或僅涉個人程序配 合事項,而無以本府名義加以查證之必要者外,應以和藹有禮之態度 向發話人直屬長官或同仁等婉言查明,並瞭解全案本府應如何配合辦 理之指示內容,必要時並得向發話機關人事等單位查明有關事項,以 確認本案相關事宜之真實性。
|
|
五、若經受話單位依本作業程序查證後,發現有虛偽或其他不實之情事者 ,應載明於電話紀錄簿中之處理情形,並視個案情事於簽核後妥適因 應處理。
|
|
六、若上級機關人員電話指示事項之內容逾越本府權責範圍或不符法令規 定者,應由該受話單位於簽核後明確回覆發話機關。
|
|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級機關電話指示事項之內容若涉及本府權利義 務等法律關係者,應於正式公文程式補正後依法辦理,以維護本府權 益。
|
|
八、本府各單位辦理本程序之事項,應登記詳實並依規定處理,對問題處 理即時適當,且著有績效之個人,得簽請敘獎,以資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