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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072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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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法規之制(訂)定、施行、適用
、修正、廢止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法規分為縣自治條例、縣自治規則及縣委辦規
則。
第 3 條
縣自治條例為經彰化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通過,並由本府公布之縣
法規。
前項自治條例應冠以本縣之名稱。
第 4 條
縣自治規則為本府就縣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縣自治條例之
授權訂定,並發布之縣法規。
前項自治規則應冠以本縣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5 條
本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
權,訂定委辦規則。
前項委辦規則之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第 6 條
縣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牴觸者,無
效。
縣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法規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縣法規顯失
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