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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013908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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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彰化縣演藝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紙本以乙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但每份超過五十頁者,超過部分
每頁紙本加收新臺幣二元。
二、藍晒圖(A1  尺寸)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三、電子檔(如磁片、光碟片),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四、電子領標,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郵購者,文件寄送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 3 條
申請電腦資料列印,收費標準如下:(列印尺寸以 A4 為限)
一、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彩色列印,每頁新臺幣六元。
第 4 條
申請借書證免收費用。但補發者,每張借書證新臺幣五十元。
第 5 條
申請核發演藝團體登記證,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換證或遺失補證每張新臺
幣二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