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美化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美觀、落實公眾參與機制辦理公共藝 術相關業務,依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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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除依「彰化縣縣 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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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 算,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彰化縣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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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應於金融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在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下 ,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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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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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本縣轄內辦理公共藝術之支出。 二、執行本基金有關業務所需之經費。 三、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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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以辦理公共藝術及基金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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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 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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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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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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