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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等行政罰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農防字第1020307948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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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
    物保護法、獸醫師法等行政處分,特訂定本行政罰鍰裁量基準。
二、裁罰依據:依前點各法規罰則辦理。
三、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四、行政罰鍰裁量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但違反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第三十條之三第一項有關受體素案件者,依同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罰則處最高罰鍰金額二分之一。
(二)再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以不超過原
      罰則最高罰鍰金額為限。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
      第一項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罰則處最低罰鍰金額。
(三)累犯者,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再犯之裁罰基準逐次倍增處分,以不
      超過原罰則最高罰鍰金額為限。
(四)獸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裁處初犯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再犯一萬元
      及累犯一萬五千元罰鍰。
(五)獸醫師法第三十二、三十七條裁處初犯三千元、再犯六千元及累犯
      九千元罰鍰。
(六)獸醫師法第三十三條裁處初犯二千元、再犯四千元及累犯六千元罰
      鍰。
五、若有特殊情形(如:違規情節特別重大、無正當理由規避、妨害或拒
    絕或符合行政罰法減輕或免除之規定等),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
    或為其他合理之裁處,惟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