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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環境污染、遏止未登記工廠之
氾濫,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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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查核範圍為彰化縣轄內未登記工廠(包含已申請納管及未申請
納管者)、特定工廠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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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未登記工廠檢舉方式以書面為之,
所稱書面以本府民意信箱或繕具書面檢舉書件送達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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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檢舉案件原則應一案一件。(一案指同一地址、一宗基地或一
棟建築物等)
(二)填具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三)載明檢舉未登記工廠地點或提供足以辨識違規地點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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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查處優先次序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有危害公共安全、安寧、衛生,或有嚴重污染者。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
登記工廠),反之稱為既有未登記工廠。
(三)其他一般未登記工廠(含輔導中、曾經配合政府輔導者)及特
定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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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民眾檢舉或相關單位舉發未登記工廠之案件者,執行程序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得先行輔導;並副知相關單位。
(二)既有未登記工廠未於期限內申請納管或改善計畫遭撤銷廢止或
經本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期限輔導轉型、
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逕為查處,並將結果副知其他相關單
位;並得視個案情形,情節重大且必要時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
業會同到場配合停止供電供水。
(三)新增未登記工廠、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涉有污染疑慮者,逕
為查處,並將結果副知其他相關單位;必要時,邀集本府相關
單位赴現場勘查,並勒令其停工;拒不配合者視個案情形,情
節重大且必要時,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停止供
電供水。
以上經本府現場勘查,並做成會勘紀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處分相對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如陳述
無理由或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者,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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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貫徹一事不二罰原則,未登記工廠經相關權責單位予以確認後,屬
同一行為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暨彰化縣未登記
工廠查處流程辦理(如附表一);至於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之
處罰及沒入,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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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登記工廠案件經本府工廠管理業務單位(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訪查
無法確認該建築內部樣態或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者,其結果需登錄於
經濟部建置之線上商工行政服務網,並應通知縣府各相關單位依權責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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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違規屬性訂定裁罰標準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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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準所稱污染性工廠,指依經濟部低污染認定基準表之非屬低污染
行業別所列行業,及製程內含脫脂、酸洗、電鍍、陽極處理者等造成
環境污染之工廠。所稱危險性工廠,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
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