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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溫泉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067170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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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業務
,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第 3 條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應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檢附相
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合於前項規定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
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還申請文件。
第 4 條
本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
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審
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時,得免繳第一項及第二項審
查費。
第 5 條
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審查費

第 6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
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要求退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審查駁
回者,亦同。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