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以下簡稱衛生所)辦理公共衛生保健及醫療門診業務,以提升衛生醫療水 準及醫療服務品質,設置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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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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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 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彰化縣衛生局 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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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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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業務支出。 二、醫療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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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決算編造,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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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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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 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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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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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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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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