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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142446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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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
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
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
    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但遮雨棚架等無礙
    逃生之設施列管拆除。
二、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違建
    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走道
    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
    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
    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不經
    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
五、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騎樓之違建者。
七、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之B
    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謢機構、安養機構
    、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幼稚園
    、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緩降機、
    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各類用途),
    須留設緊急進口。
八、廣告招牌、建築物內外牆裝飾物封閉緊急進口,影響民眾避難逃生及
    消防救災者。
九、建築物超出建築線、道路境界線者。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
並敘明。
第 3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
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以R.C牆、磚牆封閉切結
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檢查項目:
一、天井違建。但採光罩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列管拆除。
二、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標示
並敘明,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第 4 條
變更使用範圍與違建部分之區隔規定如下:
一、變更使用範圍內,將陽台原有建築物外牆拆除(非承重牆為限,並由
    建築師簽證),以陽台加窗為建築物外牆之違建部分符合緊急進口相
    關規定者,於申請變更使用時已拆除之外牆得免復原。應於平面圖註
    明「陽台已拆除之建築物外牆非承重牆」。
二、變更使用範圍內,將合法房屋原有外牆拆除於法定空地或室內空間違
    建者,其已拆除之外牆應以原材料或混凝土(十二公分厚以上)、磚
    牆(二十四公分厚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具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材料復原,復原後並應符合緊急進口相關規定。
第 5 條
非前三條範圍之違章建築,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並於申
請案核准變更時,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隨同執照副本逕依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有關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
圍;第四款至第九款之認定,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第 7 條
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
舉者,列為優先強制拆除。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