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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行政效率,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針對各處(以下稱各單位)送會行政處(以下簡稱本處)之會簽、會
稿案件暨通知本處派員參加之相關會議處理事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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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承辦案件遇有法制疑義時,得依第三點具體提出相關說明,送 會本處表示法律觀點或法制建議後併陳,並得以召開相關會議探討方 式,通知本處依第五點之規定派員參加。 各單位承辦案件雖未遇有法制疑義,必要時亦得以會簽、會稿之方式 ,送會本處表示法律觀點後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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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就遇有法制疑義之案件送會本處時,應分別依下列情形,具體 提出相關說明: (一)就如何適用現行法令產生疑義之案件,應說明「產生疑義之相關現 行法令」、「法律問題或爭點」及「單位初步意見或擬採之處理方 案」。 (二)就無現行法令可供適用產生疑義之案件,應說明「法律問題或爭點 」、「本府或其他機關(單位)過去類似案件處理之方案」及「單 位初步意見或擬採之處理方案」。 (三)其他法制疑義之案件,應說明「法律問題或爭點」及「單位初步意 見或擬採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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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對各單位之送會案件,得檢視其內容,除相關認定事實、判斷事 證、個案裁量、履約管理或其他權責事項,應由各單位自行辦理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退請補正: (一)未依第三點具體提出相關資料者。 (二)涉及其他單位之職掌而未先徵詢該單位之意見者。 (三)未檢附與承辦案件或疑義事項有關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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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召開相關會議,應於開會日期三日前,比照第三點之規定檢附 會議資料說明,通知本處派員參加,未依規定具體提出相關說明,經 本處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派員參加。 前項之會議,本處與會之人員基於專業考量及權責分工,僅得提供法 律觀點,相關認定事實、判斷事證、個案裁量、履約管理或其他應由 各單位辦理之權責事項,本處與會人員不予表示意見。相關會議紀錄 應加會或副知本處。 本處會辦或收受前項之會議紀錄,於檢視其內容時如認有脫漏、不符 者,得要求主辦單位補正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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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之所屬機關或學 校,對所辦理之案件遇有法制疑義時,應先函請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先 行表示意見,如業務主管單位認尚有疑義者,再行依第三點之規定簽 會本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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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各單位之所屬機關、學校或陳情人將相關 資料逕送本處或向本處陳情時,除本處之承辦案件外,其資料及陳情 書表應即移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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