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查 核、評鑑及獎勵及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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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依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之殯葬設施為本縣轄區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 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依本辦法評鑑及獎勵之殯葬服務業為於本縣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禮儀 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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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本府每二年辦 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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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由本府邀集有 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必要時本府得委託相 關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小組得分組辦理查核、評鑑,且分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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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查核、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查核、評鑑事宜與查核、評鑑對象之負責 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查核、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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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 殯葬設施之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 殯葬設施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三 消費權益保障。 四 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查核、評鑑之項目。 前項查核評鑑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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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 組織管理。 二 營業處所環境及公共安全設備。 三 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 消費權益之保障。 五 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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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 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 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 丁等: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公告之,並通知受評鑑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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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殯葬設施或殯葬服務業,本府得發給獎狀、獎 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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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受評鑑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應依據評鑑小組評列之各項改善項目, 於本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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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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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評鑑小組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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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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