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有效執行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 救法施行細則中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各級學校應成立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綜合調派校內各有關處室、人員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 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二)執行處理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三)在學校災害區域內需要迅速適當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有關處室 、人員必要之指示。
|
|
三、組織 (一)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組織: 1.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係臨時性任務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 、執行長及其他成員組成。指揮官由校長擔任、副指揮官由教務 主任擔任、執行長由總務主任擔任。 2.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之成員除執行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 其他相關處、室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並向指揮官報告。 (二)緊急應變小組:各校參與編組作業之處、室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時應同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之任務 ,及執行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處理事項。
|
|
四、成立與撤除時機 (一)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 警報時(區分為三級開設)。 1.三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縣列入 警戒區域,亦即預計二十四小時後本縣進入暴風 圈。 2.二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十八 小時後暴風圈接觸本縣陸地。 3.一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二小 時後暴風圈將接觸本縣陸地。 (二)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
|
五、作業方式 (一)校長應指定固定處所作為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辦理災害處理之事宜 。 (二)各校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撤除時,指揮官應立即指揮各編組處 、室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其進駐人員如下: 1.三級開設:總務處人員編組,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 2.二級開設:校長及教務處、總務處等單位主任、承辦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防災宣導等事項並密切注意颱風動態 。 3.一級開設:校長及教務處、總務處、訓導處、輔導室等單位主任 、承辦人員進駐,嚴密監視颱風情勢,如發生災害, 及時彙整災情,處理災害,並及時向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回報。 (三)各校人事室、主計室等單位,於後續作業期間,由總務處視情況建 議指揮官增派進駐,配合執行各項救災工作。 (四)各校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 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 備情形,並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五)災害發生時,各校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 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中途停課由各校視學生安全考量採取適 當處置方式,並傳真至本府教育局。 (六)各校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單位應依權責繼續辦理各項善後措施 ,其緊急應變小組並應於一日內將初步災情處理情形(格式請至國 教課網站下載)送總務處彙整,相關人員核章後即刻傳真並函報本 府教育局。
|
|
六、作業單位權責(如附表)。
|
|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