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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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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及教學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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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
下:
(一)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
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
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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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原則如下:
(一) 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 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 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 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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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
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
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
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
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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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民小學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
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
學習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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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
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
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
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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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
畫。
(二)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法定
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選修課程之學習評量,依其課程性質,比照其所屬學習領域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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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民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
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
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
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均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
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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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就國民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
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各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生之評量結果報府備查,以作為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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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單位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
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
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本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點第三項國民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
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
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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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及本府規範之假別,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
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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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民小學就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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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國民小學學生各項學習評量相關登錄表冊,由本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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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關中輟學生就讀中介教育成績處理,分為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百分之五十,其中定期評量成績以中介
教育機構定期考查成績及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之平均數登錄;平時評量成績則委由中介教育機構
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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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依本府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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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國民小學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考量學校特性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