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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藥字第1110221829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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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資源全面防制毒品,減少犯
    罪人口,維護縣民身體健康,特設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二)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
(三)提供電話專線服務、心理輔導等相關諮詢。
(四)辦理轉介相關醫療機構門診提供諮詢及治療。
(五)結合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共同推廣相關工作。
(六)舉辦毒品防制工作研習與座談。
(七)協調聯繫推動毒品防制機關推動相關工作。
(八)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訓練工作。
(九)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名,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秘書五名,由縣府政風處副處長、教育處副處長、衛生局副局長、警察局副局長及社會處副處長兼任。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本中心主任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 本府所屬機關代表五人,由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處、行政處及警察局等機關首長兼任。
(二) 法務部或司法院等所屬機關代表三人。
(三) 具有教育、醫療、警政、社政、勞政或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暨秘書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任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置執行秘書承主任或副主任之命,綜理各項事務及幕僚作業。
六、本中心依業務分設五組:
(一) 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主政,警察局、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民政處及本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共同協辦,辦理工作如下:
    1. 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 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
    3. 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
    4. 辦理毒品防制非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5. 其他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二) 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主政,勞工處、少年輔導委員會及警察局協辦,辦理工作如下:
    1. 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 辦理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
    3. 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4. 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
    5. 辦理少年及家庭服務。
(三) 醫療服務組:由衛生局主政,社會處協辦,辦理工作如下:
    1. 辦理轉介衛生福利部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篩檢、治療,或轉介民間團體提供輔導處遇服務。
    2. 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 
    3. 辦理毒品防制及戒癮狀況分析與統計。 
    4. 協調及輔導民間成立戒毒輔導中心。
    5. 其他醫療服務轉介事項
(四) 綜合規劃組:由衛生局主政,辦理工作如下:
    1. 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 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
    3. 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4. 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五) 緝毒溯源組:由警察局主政,教育處及本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共同協辦,辦理工作如下:
    1. 毒品犯罪熱區分析,確立查緝方針。
    2. 推廣區域緝毒聯防機制。
    3. 強化青少年、校園販毒藥頭之查緝。
    4. 建立偏鄉毒品問題通報網及強化毒品藥頭查緝。
    5. 其他緝毒溯源有關事項。
七、本中心一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各組亦可自行召開會議討論各組相關事項。
八、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暨秘書、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中心各組業務所需經費,由各組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