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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第1090001523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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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訴願事件,特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訴願會) 。
第 3 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
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4 條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置承辦人員三人

前項執行秘書、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第 5 條
訴願會會議視提起訴願案件情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