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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 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
者。
(五) 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 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 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奉
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者。
(十一)連 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 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二款之情形者。
(十三)其他優良事蹟,或行為足資表揚確有獎勵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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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
而採行者。
(四)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 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 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 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之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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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 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 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 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經查獲屬實者。
(十) 有違反事務管理規則宿舍借用之規定,經事務管理單位勸導改進,
仍未改進者。
(十一)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各目之情形者。
(十二)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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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 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 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 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
五日者。
(七)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八) 有違反事務管理規則宿舍借用之規定,經事務管理單位限期改進,
仍未改進者。
(九)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
(十)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不良事蹟,情節嚴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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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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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得參照本表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