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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以推廣特色民 宿之設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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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色民宿之申請,應符合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並經各相關單位審核 通過後,始得檢具特色民宿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府城鄉發展局觀光 課申請之。 前項特色民宿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建築特色、景觀特色、產業特色、人 文特色、服務特色等五項特色之描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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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設置認定作業小組 (以下簡稱作業 小組) ,以開會方式共同認定之。 作業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一) 本府城鄉發展局觀光課課長擔任召集人。 (二) 本縣文化局、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建設局各派一人擔任。 (三) 彰化縣觀光協會推薦一人擔任。 (四)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小組成員經縣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得連續擔任。 作業小組召集開會時,得邀集各當地鄉 (鎮、市) 公所派人列席,並 得邀請申請人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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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色民宿之認定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認定項目分別為建築特色、景觀特色、產業特色、人文特色、服務 特色等五項,申請人於申請時需先於上述項目中挑選二項作為主題 認定項目。 (二) 認定標準以主題認定項目各佔三十五分,餘三個項目分別各佔十分 ,總分為一百分。 前項之認定工作得以實地勘查或書面審議之方式為之,每次出席作業 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並以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即可認定為 特色民宿。 (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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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檢送之文件應補正者,受理作業單位應一次通知其於一定期間 內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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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過特色民宿之認定者,仍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設立後始得營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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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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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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