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 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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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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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觀光旅館及國際 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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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其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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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 位置圖(載明基地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土地登記謄本。 六 土地及建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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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 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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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一般旅館經審查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始 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各項證照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申請中為由而 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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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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