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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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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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 
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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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其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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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5 條 |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  位置圖(載明基地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土地登記謄本。
 六  土地及建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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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6 條 | 
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  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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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條 | 
一般旅館經審查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始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各項證照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申請中為由而
 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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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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