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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237949號
法規體系: 城市暨觀光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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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
宅區設置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其他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受理審查機關,一般旅館為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觀光旅館及國際
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其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第 5 條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  位置圖(載明基地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土地登記謄本。
六  土地及建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得者為限。
第 6 條
經核准籌設之旅館,其核准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或使用執照用途變更,逾期失效並應重新申請。
二  申請人擬變更原核准內容時,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第 7 條
一般旅館經審查符合旅館業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者,始
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各項證照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申請中為由而
免予處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