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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70084797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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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開發秩序
,保護消費者權益,協助建築管理業務之推行,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凡於本縣轄區從事建築開發業,應加入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第 3 條
建築開發業領得建造(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時應向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
公會報備登記,並檢具該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印本。
第 4 條
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應對業者入會、退會、規範事項及本縣轄區建
築開發之區位、總樓地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等,每半年
彙報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備查。
第 5 條
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對於建築開發業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
,應主動通知承造人、監造人加強監工及監造責任。
第 6 條
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縣轄區建築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
及獎懲等事項,辦理成果應報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備查。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