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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為辦理民眾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建築物用途之審查,除 依「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辦法」有關規定外,另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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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舊有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面積不明者,應委請建築師繪 製並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但經申請人繪製營業範圍平面圖標明尺寸 面積且與切結營業面積相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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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屬舊有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以整層範圍為之。但申請 範圍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開且不妨害或 破壞其他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以局部範 圍申請作為營業使用: (一) 依使用執照記載該申請樓層僅供一種用途使用。 (二) 檢具該樓層平面圖說,標明該樓層之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材料 及營業範圍尺寸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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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建築物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變更者,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逕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一) 建築物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或G類第三組,其使用面積在二百 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 建築物第二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使用、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三組使 用,其使用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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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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