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0910234334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彰化縣政府為辦理民眾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建築物用途之審查,除
    依「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辦法」有關規定外,另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二、以舊有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面積不明者,應委請建築師繪
    製並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但經申請人繪製營業範圍平面圖標明尺寸
    面積且與切結營業面積相符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舊有合法房屋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應以整層範圍為之。但申請
    範圍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開且不妨害或
    破壞其他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以局部範
    圍申請作為營業使用:
 (一) 依使用執照記載該申請樓層僅供一種用途使用。
 (二) 檢具該樓層平面圖說,標明該樓層之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材料
      及營業範圍尺寸面積。
四、下列建築物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變更者,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逕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一) 建築物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或G類第三組,其使用面積在二百
      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 建築物第二層供作為G類第二組使用、第一層供作為G類第三組使
      用,其使用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五、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