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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發放作業,避免提領現款之意外風險,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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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支給員工之薪資、 津貼、獎金、約聘僱員工薪資及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託之金融機構 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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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以便利員工存提款為原則,自行委託就近 金融機構或郵局代辦,並簽訂合約後,逕函本府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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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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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應每月編造劃撥薪津清冊(以下簡稱薪冊)一式三份,分 別填註各員工存款帳戶、帳號、實發數,送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蓋妥簽收章,除一份留存受委託機構據以辦理劃帳發薪外,一份交會 計單位送審或核銷,一份由出納單位妥為保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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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應將發給數、扣除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以書面通知受 款員工,以便與存款數相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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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依薪冊實發數簽開付款憑單,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為受款人(如:交 Com 代發 Com 員工薪津)。 bin bin
薪冊中應扣各款,得以代扣機關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帳戶為受款人( 如:存入xx銀行xx分行 Com 第xx號帳戶)。 bin
前項支付應合簽一份憑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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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在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員工均可免在薪冊蓋章 ,惟薪冊中仍需由出納、人事、主(會)計及機關首長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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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付單位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簽開以受託金融 機構或郵局為抬頭之縣庫支票,由各機關學校領回,連同薪冊一併持 送受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劃帳發薪。如縣庫支票由支付單位逕寄受 託金融機構或郵局時,薪冊另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送交受委託之機構。 代扣款由支付單位直接存入代扣機關學校在代理公庫所設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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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配合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作業需要,俾如期將薪津存入帳戶, 以應員工提領。支付單位除元月份配合會計年度於當月簽發縣庫支票 外,其餘月份薪津得於該月份發薪日前三日簽發,倘簽發日期適逢假 日時,再依照假日數提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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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收到縣庫支票及委託機關學校編送薪冊時 ,應查對其實發數相符後,於發薪日分別存入個人帳戶,並在薪冊 上簽章。如發現不符應即協調原委託機關學校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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