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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7 1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480079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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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交通運輸系
統永續發展,特設置彰化縣交通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有效管
理停車秩序、積極發展公路及軌道公共運輸、增進道路交通安全、提昇交
通服務水準,進而達到均衡運輸系統之目標,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
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停車費未繳納之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場收入。
五、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六、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七、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八、違反公路法、停車場法、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罰鍰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本縣軌道系統與其相關設施之租金、回饋金、權利金及其他營運收入
    。
十一、本縣軌道系統土地開發之相關收入。
十二、軌道建設相關事業之收益。
十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收入。
十四、土地增額容積及租稅增額之收入。
十五、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六、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汽車客運轉運站及軌道附屬設施支出(
    含擴充、改良、維護、營運管理相關業務、人事、行政管銷、獎勵金
    等費用支出)。
二、獎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汽車客運轉運站部分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及汽車客運轉運站稅費支出。
四、有關改善停車設施、汽車客運轉運站及軌道管理支出。
五、停車場、汽車客運轉運站及軌道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供本府興建停車場用地相關回饋補助支出。
七、促進公共運輸及交通工程發展之資本設備建設、投資或營運之支出。
八、提昇公有停車場、運輸及軌道服務品質之支出。
九、交通設施建設及改良支出。
十、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與宣導支出。
十一、本縣軌道系統工程與其相關設施之規劃、建設、營運、維護及管理
      等支出。
十二、本縣軌道系統土地開發之相關償還融資利息支出。
十三、軌道建設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十四、本基金作業其他相關經費。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本府交通處辦理,並得設交通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交通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