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停車場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特 設置彰化縣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 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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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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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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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場收入。 三 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四 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六 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七 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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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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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勵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本基金作業其他相關經費。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供本府興建停車場用地相關回饋補助支出 (回饋要點另訂)。 十二、促進本縣大眾運輸及交通工程發展之支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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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本府工務處辦理,並得設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 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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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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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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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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