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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34953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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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停車場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特
設置彰化縣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
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場收入。
三  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四  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  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六  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七  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於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勵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本基金作業其他相關經費。
九、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供本府興建停車場用地相關回饋補助支出
      (回饋要點另訂)。
十二、促進本縣大眾運輸及交通工程發展之支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運用,由本府工務處辦理,並得設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
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年度決算之編造,應依
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