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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各單位公務行動電話之使用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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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單位員工如因業務需要,申請購用公務行動電話(以下簡稱行 動電話),所需經費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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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規定,各機關 首長宿舍電話通信費由機關支應,職務及單身宿舍之電話通信費由借 用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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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行動電話通信費,指行動電話門號之月租費、通話費、簡 訊費、傳輸費、網際網路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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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動電話配置對象,除業務性質特殊人員,並事先專案簽准者外,以 一人一支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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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響應本府節流措施,行動電話購置標準如下:
(一) 本府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 本府一級副主管(含參議、秘書)及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以新臺幣
五千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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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動電話通信費限額如下:
(一) 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機要秘書依實際支出核銷。
(二) 本府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月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 本府一級副主管(含參議、秘書)及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每月以新臺
幣一千元為限。
(四) 科長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五) 其他因業務需要簽准人員,每月行動電話通信費不得超過新臺幣四
百元。
前項人員均應檢據覈實報支,惟如因業務特殊致限額確有不敷者或因業
務特殊需要之人員,則專案報請機關首長衡酌業務或特殊期間等需要,
核定不同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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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動電話持用人應善盡保管人責任,如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天 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損壞、遺失不在此限。 前項持用人不得將行動電話出借或轉讓,違者除應返還或負賠償之責 外,並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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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動電話須送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登記編號列入財產管理,必要時 得由本府行政處會同相關單位清點,並做成盤點紀錄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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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處應定期清查檢討行動電話門號(含行動電話): (一)有非因業務需要之情形者,應命持用人繳回。 (二)將持用人清冊(配額數量由各處視業務需要核實登載)繳交行政處 建檔。 (三)各單位若有超額需求,應專案報請機關首長衡酌業務特殊或特殊期 間(例如因公出國考察期間、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執行重大專案計 畫期間)之需求,核定不同配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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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營業特種基金負擔行動電話通信費,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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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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