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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暨所 屬機關,除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外各項收入憑證(如各種戶政、地政 、工商、衛生規費、公有房地租金、市場使用費、不動產監證費、違 警罰鍰、工程受益費、稅捐單照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領用 、保管、登記、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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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公所暨所屬機關,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概由本府及公所統籌 印製發用。惟為因應業務需要,可由收入機關簽會本府財政處或公所 財政課俟核准後得自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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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地方稅務局及簽奉核准自行印製之單位領用 各項單照由該單位自行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外, 餘概由本府財政處或公所財政課,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 號、登記、收發等事項(登記簿格式附表一)。 自行印製保管各項單照之單位,於拓印編號時,應由該機關指派人員 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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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公所暨所屬機關,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應按實編列年度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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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向本府或公所領用時,應先填具請領 各項收入憑證領據(格式附表二)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經由財政 處或財政課核明發領,請領單位或機關並於各項憑證收到後,應分別 點驗、登記,並將回單聯寄回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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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暨所屬機關或經收款項人員,向各該主管機關請領收入憑證時, 其手續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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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後,應隨時整理填具陳繳各 項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報告表(格式附表三)連同公庫收款憑單,陳 送機關之會計人員及主管審核無訛後,妥為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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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經辦人員應按月編送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附表四、 五)二份,附憑單繳核聯(單位預算得由該單位會計室審核得免附送 )及證明經收款項解繳公庫之憑證陳送本府或公所查核登記,月報表 應於每月十日前編竣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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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或公所接到所屬機關所送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收入憑證繳 核聯及證明經收款項解繳公庫之憑證,應由財政處或財政課彙核登記 保管。 本府或公所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應詳加審核,如 發現領用單位所列作廢憑證數量過多或有異常之情形,應即通知領用 單位追查原因,並得視情節由本府或公所指派人員至領用單位檢查所 領各項收入憑證之保管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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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項人員所遺失者 ,應報經查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通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 處分。如係納稅義務人所遺失者,除底冊稅或租金規費部分准照補發 稅單之手續辦理外,餘應按其工料十倍金額賠償。但發覺其中有舞弊 情事時,仍須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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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 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 期,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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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應移 送司法機關法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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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奉縣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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